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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日期:2008-06-27]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字体: ]

 

  6月24日,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主持,副主任王承敏、鞠文华、田树军、钱忠杰、陈利民,秘书长刘文健及委员出席会议。大连市市长夏德仁到会,并就任免大连市政府组成人员作说明。大连市副市长戴玉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志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娄玉华、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陈玉胜,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世坤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的报告》,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任免名单见A2版)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针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十分必要。这个《规定(草案)》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在住房公积金收管用上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城镇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可参照规定条款执行。在管理手段上,增设了在单位拒缴的情况下,职工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在提取使用上,扩大了提取使用范围,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大龄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者、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作出可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适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会议认为,自2002年1月实施的《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在维护大连市引水供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形势的发展,从大连市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对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完善是必要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修改工作,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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