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陈政高省长于2011年11月22日,以省政府第263号令正式签发(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并于2000年修订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基本情况
河维费是辽宁省政府于199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设定的一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河维费。河维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计费依据为: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银行、保险企业按利息、保费收入的0.5‰缴纳;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销售额的0.5‰缴纳;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定额缴纳30元;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缴纳5元,由单位代收代交。目前我省河维费主要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河维费自开征以来已成为我省水利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先后为我省浑河、大辽河及绕阳河整治,省管大河堤防维修养护,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建设,中小河流治理、砂基砂堤防渗、险工险段治理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资金保障。
二、《原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历史性地聚焦水利,水利工作受到了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河维费作为我省水利非税收入乃至整个水利投入的重要来源,抓好其征收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水利改革发展任务的前提和基础。河维费《原办法》于1995年制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财税体制的不断变革,已逐渐与河维费实际征管需要不相适应,满足不了征管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和应收尽收的需要,尤其是在征收主体与征期确定、申报与缴库方式、代征手续费提取管理、预算管理与使用方向、监督检查与欠费追缴等方面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管主体地位,理顺了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委托与受托代征关系。《新办法》规定:“河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明确了水利部门征收主体地位及与地方税务部门间委托与受托代征的关系,有利于征收部门更好地行使征收管理职能。
二是实行税费同步征收,方便纳费人缴费。修改原来每半年一个征期为现在的按月征收、税费同步,纳费人要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的同时缴纳河维费。同时将河维费征收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实行电子报税的纳费人可以足不出户完成河维费的申报缴纳,降低了纳费人的缴费成本,方便了纳费人缴费。
三是实行就地分成缴库方式,费款直缴各级国库。《新办法》规定河维费征收实行就地分成缴库方式,取消了原有过渡专户,费款在缴纳的同时一次性按分成比例直缴各级国库,加快资金入库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安排使用。
四是调增减免范围,体现了国家扶持政策。在保留《原办法》对民政福利、监狱劳教和特困等企业减免政策的同时,增加了“对于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以按前款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河维费”的减免条款,以体现国家对某些特定行业、行为的扶持政策,降低相关企业税费负担。
五是完善了代征手续费的提取管理。针对代征手续费直接在费款中提留等问题,《新办法》规定:代征手续费与缴省河维费一同上缴省国库,由省财政部门按照河维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代征河维费中直接提留。
六是完善了预算管理方式与使用内容。针对目前我省非税收入实际预算管理方式和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实际需要,《新办法》将“河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河维费的使用支出内容,增加了“上级补助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资金”、“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防汛应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等内容。另外,鉴于水利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投入不足的现状,《新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河维费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编制、勘测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支出。”
七是强化了监督检查与欠费追缴。为明确水利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开展河维费监督检查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化对河维费欠费行为的查处和追缴,《新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河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河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费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纳费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查处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是降低了滞纳金比例。针对《原办法》规定的滞纳金比例过高的问题,《新办法》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参照税法,将原来每日2‰的滞纳金比例调整为现在的0.5‰。
九是规定了驻连中省直企业缴纳的河维费应按比例缴省。为提高省级综合调控统筹能力,满足全省重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新办法》规定了大连市从中、省直企业征收的河维费应按全省统一的缴省比例缴省。
预计《新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对规范我省河维费征收管理与使用、方便纳费人缴费、加快资金入库进度、降低国家扶持企业纳费负担、强化监督检查与欠费追缴、提高省级调控统筹能力等方面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